2025.03.13 | 本所游淑君律師/民間公證人榮任:台北律師公會114年度境內外資產規劃與信託實務系列課程 主持人
【信託受託人實務經驗分享】,陳建國副處長(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
游律分享:
【商業活動就是用我的美好換你的美好,律師替當事人做法律規劃後,為他餘生帶來人生的最美好】
要跟銀行洽訂信託契約時,由於實務上幾乎都是【受託人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約定,即事務信託方式】,通常需要處理的事項有:
- 委託人,通常要求不得具有美國籍(或是包含美國籍的雙重國籍),你知道適用國外法令的結果,對於受託銀行課予的申報義務,將導致其負擔過重?
- 受益人,你知道受益人無法不參與簽署信託契約嗎?若此,委託人恐怕無法不讓受益人知悉自己有在進行信託規劃
- 受益人,你知道受益人可以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嗎?實務可以接受需要受益人存在的時候他/她存在,而無須於簽訂契約時具體特定
- 你知道可以約定複數受益人的受益權比率嗎?實務容許嗣後讓委託人調整受益權比率,而且還不會被認定是「贈與」
-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你知道不一定要約定「信託監察人」嗎?若有委託人指定之人或稱「信託關係人」,依其獲得授權範圍,對於信託財產取得運用決定權,亦得對受託人指示包括修改信託契約、調整定期給付、特殊給付指示等
- 倘委託人設置「信託監察人」是為了保障受益人權益,為避免委託人身故後遭繼承人任意解任信託監察人,可以在信託契約成立之初,設計信託監察人選任方法例如需要兩方同意,避免由單方恣意予以解任
儘管學理及制度刻正努力推行信託制度,受限於法規,許多細節尚需留待信託實務發展,值得繼續予以關注,可以肯定的是,透過銀行作為信託業者,得以建立交易雙方之信賴平台、提供適足執行及履約機制,畢竟通過銀行內部嚴格的法律審查,及內稽內控制度控管並不容易,此時,當事人的重要相關權利文件,若欲取信於銀行,可以透過公證人依法進行公認證,將有效增加可信度及證明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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