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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證注意事項 Certification Precautions

依規定部分文件公證人必須向核發單位進行查證,查證約需一至三個工作天不等,實際時間視單位回覆情形而定。

經認證之文件,本所須留存一份備查。(如交付請求人一份,本所留存一份,共作成一式兩份之認證書。)

各單位要求不一,本所無法代為確認,請求人須自行確認認證後之文件是否符合收文單位使用要求。

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國民身分證、護照、居留證等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。
由於認證項目種類繁多,除下方所列服務項目外,如有其他認證需求,歡迎致電本所或加入官方LINE帳號洽詢,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

認證應備文件 Certification Application Documents
遺囑認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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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書遺囑
應備文件
立遺囑人自行手寫之遺囑
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
全戶戶籍謄本(須顯示所有法定繼承人)
財產權及財產價值之證明文件(如:不動產所有權狀、建物/土地登記謄本、房屋稅單、財產總歸戶清單、存摺、存單等)
繼承系統表
備註
民法第1190條,自書遺囑者,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;如有增減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。
立遺囑人本人須親自到場辦理,不得代辦。
手寫遺囑至少須準備兩份,一份由本所留存,其餘份數交付立遺囑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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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筆遺囑
應備文件
已寫好之代筆遺囑
立遺囑人、見證人、代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
全戶戶籍謄本(須顯示所有法定繼承人)
財產權及財產價值之證明文件(如:不動產所有權狀、建物/土地登記謄本、房屋稅單、財產總歸戶清單、存摺、存單等)
繼承系統表
備註
民法第1194條,代筆遺囑,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。
立遺囑人本人須親自到場辦理,不得代辦,且見證人須至少三人。
代筆遺囑至少須準備兩份,一份由本所留存,其餘份數交付立遺囑人。
各式法律文件認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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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式契約
應備文件
契約正本
簽訂契約人雙方到場
雙方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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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文件翻譯本
應備文件
譯者本人須到現場辦理。
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辦事處查驗後之文件正本
中文翻譯本
請求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譯者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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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文書(不起訴處分書、通譯書等)
應備文件
認證文件正本
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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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:
應備文件
最新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事項表正本(由市政府核發)
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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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內部文件(股東決議書、授權書等)
應備文件
最新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事項表正本(由市政府核發)
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公司大小章(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上之印鑑相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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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章程
應備文件
最新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事項表正本(由市政府核發)
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公司大小章(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上之印鑑相同)
公司章程正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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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照
應備文件
護照正本
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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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留證
應備文件
居留證正本
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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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謄本、結婚證書等戶政機關核發文件:
應備文件
認證文件正本
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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良民證(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):
應備文件
良民證正本
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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畢業證書、學校成績單、在學證明、單身證明、服務證明書(在職證明)、出生證明、死亡證明等文件:
應備文件
認證文件正本
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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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簽名認證(同意書、授權書、委託書、宣誓書、聲明書、切結書、地址證明等):
應備文件
簽名文件正本
簽名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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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力證明、存款餘額證明書:
應備文件
認證文件正本
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若請求人為法人,另須備:
(1) 最新公司設立(變更) 登記事項表正本(由市政府核發) (2)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(3) 公司大小章(與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表上之印鑑相同) -
未成年子女出境同意書:
應備文件
認證文件正本
到場人(授權人、被授權人)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未成年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戶籍謄本(或戶口名簿)
代理人(非本人)
代辦應備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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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人
應備文件
授權人印鑑證明正本(請領日期未超過六個月)
授權書正本(須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章)
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(或影本)
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認證文件正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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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
應備文件
最新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事項表正本(由市政府核發)
授權書正本(須蓋與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上相同之大小章)
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認證文件正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