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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.06.17 | 本所游淑君律師/民間公證人分享:【人身保險、保單規劃及課稅】
【人身保險、保單規劃及課稅】
稅務負擔是資產規劃時名列前茅的重要議題,實際開始投入規劃的時候,每項規劃皆具有連動性,因此需要諮詢對象專業人士包括:保險經紀人、律師、會計師。開始考慮稅務成本之前,起手第一式需要先瞭解什麼是人身保險
一、人身保險之四種類型
(一)人壽保險
保險法第101條規定:「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,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,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。」可知,人壽保險依其種類,給付內容有死亡給付(身故保險金),以及生存(滿期)保險金。
(二)健康保險
- 以給付方式而言,可以分為實支實付型、日額給付型。
- 以保險類型而言,分為:
- 癌症險
- 重大疾病險/重大傷病險
重大疾病險,是金管會定義的7項重大疾病。
重大傷病險,是【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行負擔費用辦法】制定的30大項之300種重大傷病,但要排除先天疾病及職業病。
- 失能險/失能扶助險
失能險,理賠一次性的保險金。失能扶助險,理賠定期性的保險金。
- 失智險/長期照護險
保障範圍是認知功能障礙與生理功能障礙,理賠認定是依巴氏量表或其他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,在6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(進食、移位、如廁、沐浴、平地行動、更衣),存有3項(含)以上之障礙者,
保險給付方式,分為一次性給付及定期給付。
(三)傷害保險(又稱意外險、意外傷害險)
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之不同,通常可以用外來事故或內在原因作為簡單的區分方法,傷害來自於外來的意外事故,即事故原因或是事故結果出於意外,所稱意外,依實務通說見解,為非因疾病、具外來性、不可預見性的突發事故所致,反之,若事故來自於內在原因的,則屬於傷害保險的承保範圍,惟若經發現屬於投保前疾病者,則通常保單約定為,歸屬於保單不保或除外事項之可能性較高。
至於事故發生有多重原因的,則需要再依據「主力近因原則」、對保單條款的「合理期待原則」,以個案具體情況判斷之。
(四)年金保險
年金保險是一種自益型保單。年金保險,是兼具退休儲蓄加上保險功能。
要保人為自己購買年金保險,以自己為被保險人,約定退休後可以每月固定領取年金當成退休金或養老費用。離開後留給子孫。可指定死亡受益人。
二、保單規劃三大模式
保單規劃的三種模式,第1種是要保人父母為自己買壽險,離開後留給子孫,以【要保人(一代)=被保險人(一代)≠受益人(二代)】作為規劃架構;第2種,要保人為子女買保單,以孫子女作為受益人,又稱作三代保單(或坊間稱作ABC保單),可以節省保費,以【要保人(一代)≠被保險人(二代)≠受益人(三代)】作為規劃模式;第3種方式,則是要保人子女為父母買保單;通常由父母負擔保費,可在每年贈與244萬以內免稅,以【要保人(二代)≠被保險人(一代);要保人=受益人(二代)】為準。
二、保單課稅-在不同保單規劃模式下的稅務負擔
模式1
【適格保單 限身故保險金/死亡給付】,保障型的壽險保單,不計入遺產總額,在超過4.490萬元部分課徵受益人(與要保人非同一人) 所得稅。
【適格保單 滿期、生存保險金】由要保人 在超過244萬部分繳納 贈與稅,
非【適格保單 限身故保險金/死亡給付】,理財儲蓄型的壽險保單,由繼承人繳納 遺產稅。
模式2
要保人死亡(不是保險事故),要負擔遺產稅,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遺產的時價,應申報繳稅。
一般而言,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才有解約金,如壽險、年金險(具有儲蓄功能的年金險)、投資型保險。純保障型保單沒有解約金,例如醫療險(生病時可以填補損失、支付醫療費用的醫療險)、意外險(意外發生時可以幫助家人或自己的意外險及失能險)等,若保單終止只會依照當期保費未經過日期的比例天數,退還未到期保費。
惟上述規定在保險實務也會有例外情形發生,蓋因保單課稅實務上尚有「實質課稅原則」,依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》第7條第2項規定「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,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。」,稅捐稽徵機關得斟酌納稅義務人,有無因規避遺產稅而投保保險,作為實質課稅的判斷,因此對於是否課稅以及應繳納稅額,仍有待稅務機關個案訂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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